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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业务办理部,省城(首府)都会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贸易银行、股份制贸易银行、中国邮政储备银行、都会贸易银行、乡村贸易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誉社,各证券公司、期货掮客公司、基金办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办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划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公布),人民银行订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观察实行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依照实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业务办理部,省城(首府)都会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即将此关照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标准反洗钱观察步伐,依法实行反洗钱观察职责,维护百姓、法人和其他构造的正当权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和规章,订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观察可疑买卖运动实用本实行细则。本实行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业务办理部,省城(首府)都会中心支行、副省级都会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行反洗钱观察,该当遵照正当、公道、服从和失密的准绳。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行反洗钱观察时,金融机构该当予以共同,照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回绝大概拦阻。金融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回绝、拦阻反洗钱观察,回绝提供观察质料大概存心提供虚伪质料的,依法承当响应执法责任。观察职员违背划定步伐的,金融机构有权回绝观察。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事情职员违背划定举行反洗钱观察大概接纳暂时解冻步伐的,依法赐与行政奖励;组成犯法的,依法移送法律构造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明下列可疑买卖运动,必要观察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举行反洗钱观察: (一)金融机构依照划定陈诉的可疑买卖运动;
(二)经过反洗钱监视办理发明的可疑买卖运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陈诉的可疑买卖运动;
(四)其他行政构造大概法律构造转达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买卖运动;
(五)单元和团体告发的可疑买卖运动;
(六)经过涉外途径取得的可疑买卖运动;
(七)其他有公道来由以为必要观察核实的可疑买卖运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卖力对下列可疑买卖运动构造反洗钱观察:
(一)触及天下范畴的、严重的、庞大的可疑买卖运动;
(二)跨省的、严重的、庞大的可疑买卖运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观察存在较大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买卖运动,大概有严重政治、社会大概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以为必要观察的其他可疑买卖运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卖力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买卖运动举行反洗钱观察。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产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买卖运动举行反洗钱观察存在较大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举行观察。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行反洗钱观察时,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帮忙观察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帮忙观察请求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明切合本实行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买卖运动时,该当注销,作为反洗钱观察的原始质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买卖运动举行开端检察,以为必要观察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观察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大概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同意。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行反洗钱观察前该当建立观察组。观察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观察组设组长一名,卖力构造展开反洗钱观察。须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事情职员作为观察构成员。
第十三条 观察职员与被观察工具大概可疑买卖运动有好坏干系,大概影响公平观察的,该当逃避。
第十四条 对严重、庞大的可疑买卖运动举行反洗钱观察前,观察组该当订定观察实行方案。
第十五条 观察组在实行反洗钱观察前,应制造《反洗钱观察关照书》(见附3,附3-1实用于现场观察,附3-2实用于书面观察),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大概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观察组可以依据观察的必要,提早关照金融机构,要求其举行响应预备。
第十七条 观察组实行反洗钱观察,可以接纳书面观察大概现场观察的方法。
第十八条 实行反洗钱观察时,观察组该当观察如下状况:
(一)被观察工具的根本状况;
(二)可疑买卖运动能否失实;
(三)可疑买卖运动产生的工夫、金额、资金泉源和去处等;
(四)被观察工具的联系关系买卖状况;
(五)其他与可疑买卖运动有关的现实。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观察时,观察组加入职员不得少于2人,并该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观察关照书》。观察组组长该当向金融机构阐明观察目标、内容,要求等状况。
第二十条 实行现场观察时,观察组可以扣问金融机构的事情职员,要求其阐明状况。 扣问该当在被扣问人的事情工夫举行。 扣问可以在金融机构举行,也可以在被扣问人赞同的其他所在举行。 扣问时,观察组在场职员不得少于2人。
扣问前,观察职员该当见告被扣问人对扣问有照实答复和失密的任务,对与观察有关的题目有回绝答复的权益。第二十一条 扣问时,观察职员该当制造《反洗钱观察扣问笔录》(见附4)。扣问笔录该当交被扣问人查对。扣问笔录有脱漏大概不对的,被扣问人可以要求增补大概改正,并按要求在修正处署名、盖印。被扣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该当在扣问笔录上逐页署名大概盖印;回绝署名大概盖印的,观察职员该当在扣问笔录中注明。观察职员也该当在笔录上署名。 被扣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质料。须要时,观察职员也可以要求被扣问人自行誊写。被扣问人该当在其提供的书面质料的末页上署名大概盖印。观察职员收到书面质料后,该当在九游会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署名。被扣问人提供的书面质料该当作为扣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现场观察时,观察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观察工具的下列材料: (一)账户信息,包罗被观察工具在金融机构开立、变动或刊出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 (二)买卖记载,包罗被观察工具在金融机构中举行资金买卖历程中留下的记载信息和相干凭据; (三)其他与被观察工具和可疑买卖运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情势的材料。查阅、复制电子数据该当制止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谋划。
第二十三条 观察组可以对大概被转移、隐蔽、窜改大概毁损的文件、材料予以封存。封存时期,金融机构不得私自转移、隐蔽、窜改大概毁损被封存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观察职员封存文件、材料时,该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事情职员查点明白,就地开列《反洗钱观察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观察职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事情职员署名大概盖印,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事情职员回绝署名大概盖印的,观察职员该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须要时,观察职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材料举行照相或扫描。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观察所触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该当立刻向中国人民银行外地分支机构陈诉。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外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陈诉后,该当立刻向有统领权的侦查构造先行告急报案。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陈诉的,该当在告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陈诉。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大概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陈诉后,该当立刻核实有关状况,并填写《暂时解冻请求表》(见附6),陈诉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大概主管副行长同意接纳暂时解冻步伐的,中国人民银行该当制造《暂时解冻关照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关照金融机构按
要求实行。暂时解冻限期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暂时解冻关照书》之时起盘算。
第二十九条 侦查构造以为不必要持续解冻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构造不必要持续解冻的关照后,该当立刻制造《排除暂时解冻关照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关照金融机构排除暂时解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该当立刻排除暂时解冻: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排除暂时解冻关照书》的; (二)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接纳暂时解冻步伐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构造持续解冻关照的。
第三十一条 观察组查清本实行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该当实时制造《反洗钱观察陈诉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造《反洗钱观察陈诉表》时,观察组该当依照下列情况,辨别提出观察处置意见: (一)经观察确承认疑买卖运动不失实大概可以扫除洗钱怀疑的,完毕观察; (二)经观察不克不及扫除洗钱怀疑的,向有统领权的侦查构造报案。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观察陈诉表》该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大概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大概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同意。
第三十四条 完毕观察的,对曾经封存的文件、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大概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该当制造《排除封存关照书》(见附10),正式关照金融机构排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观察不克不及扫除洗钱怀疑的,该当以书面情势向有统领权的侦查构造报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间接报案的,该当实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存案。
第三十六条 观察完毕大概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大概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该当将所有档册质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本实行细则所必要的执法文书模样形状由中国人民银行订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订定模样形状,反洗钱观察事情中必要的其他执法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订定模样形状。
第三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卖力表明。
第三十九条 本实行细则自觉布之日起实施。《大额和可疑付出买卖陈诉吸收及观察操纵步伐》(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订定的其他划定(不含规章)与本实行细则相冲突的,实用本实行细则。